企业所得税27个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分类: 365bet娱乐在线 发布时间: 2025-12-29 22:02:42 作者: admin 阅读: 1445
企业所得税27个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未计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错误会减少企业当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账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预计风险

收入确认时点的错误使当期的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重新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解决方法

上述业务发生后,核查纳税申报时保证各事项正确完整,避免出现错误。

风险点3: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关折旧和摊销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如果存在出租资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及时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上期我们开启了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系列,聚焦非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收入确认类风险点,得到了许多朋友的积极反馈。本期我们延续收入确认的核心主题,针对日常经营中更易触及的租赁服务、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三大场景,梳理风险点,小佳将逐一拆解每个风险点的具体表现、政策依据、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法,帮助大家精准防控风险,夯实合规基础。

风险点4: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风险描述

企业会提供租赁服务。例如经营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对于没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计风险

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日的,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5: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和时点的确认不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企业未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预计风险

未确认收入的实现,违反法律、法规,减少了应纳税款,会面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存在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点6:企业处置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处置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瞒报转让资产的收入,或者按照历史成本或者重置价格来确定收入,则会带来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对企业处置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的要及时改正。

上期我们聚焦租赁服务、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场景,拆解了收入确认的关键风险点,不少朋友反馈干货满满、实用性强。本期我们继续深耕收入确认合规领域,针对视同销售、政策性搬迁、劳务或服务收入这三类易被忽视的场景,梳理风险点的具体情形、政策依据、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帮您精准排查漏洞,筑牢税务合规防线。

风险点7: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对于企业来说,视同销售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等。会产生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未将其确认为收入,会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判断销售产品、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经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在分得产品的日期及时确认产品分成收入。

风险点8:政策性搬迁收入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职工安置支出等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章应税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账,未计入收入总额,会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9:少记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除了传统的货物销售收入,也会产生提供劳务收入。例如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日常活动,存在少计收入、偷漏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来说,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并不常见,但这部分收入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否则会有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取得的收入,若是存在上述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完整入账,若未进行入账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上期我们围绕视同销售、政策性搬迁等场景,梳理了收入确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得到了许多朋友的认可与支持。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收入确认始终是核心环节,本期我们把目光聚焦在个税手续费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应收账款挂账等业务,逐一拆解风险本质、明确政策依据,并给出具体应对方案,助力大家精准规避风险,守护企业税务合规。

风险点10:个税手续费收入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对于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企业而言,其会计核算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大部分企业通常将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实际支付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不体现任何损益,未并入企业收入,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司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会〔2018〕15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风险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若未将返还个税手续费记入收入,应补记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上缴所得税。

风险点11:企业未按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的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2: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风险描述

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计风险

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将要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上期我们聚焦个税手续费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等重点业务,梳理了收入确认环节的常见风险点。在企业日常税务核算中,往来款项处理及资产损失收回后的税务衔接同样关键,部分企业对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已核销坏账后续收回等场景的税务处理要求关注不足。本期我们将针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等三类典型问题,详细解读政策依据、明确风险要点,给出合规建议,帮助您筑牢合规防线,让企业经营更安心!

风险点1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风险

存在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关注账龄三年以上的应付款,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及时进行债务重组或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法进行冲销处理,或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14:收回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存在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坏账损失时确认当期收入,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15:对后续收回的已扣除部分资产损失未计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已经确认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此时增加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

收回损失,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税务机关会要求调整,追缴税款。

解决方法

企业需核查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项目,对于收回的资产损失,需在相应纳税年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上期我们围绕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坏账损失收回等往来及资产相关业务,解析了收入确认的潜在风险。本期我们将聚焦“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确认收入”“处置低值易耗品收入未及时入账”“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三类问题,逐一拆解政策要求、明确风险点,并给出实操性建议,助力企业夯实税务合规基础。

风险点16: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按照税法规定要及时确认收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罚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预计风险

企业收取逾期包装物押金要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7:处置低值易耗品的收入未及时入账

风险描述

企业低值易耗品主要配件、一次性损耗的办公用品等。这类收入相较于日常货物销售收入,数额较小也不经常发生,因此可能会有少记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预计风险

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入账这种行为有少记收入企图少缴税款的嫌疑,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有销售低值易耗品业务,若存在上述情形,判断对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经及时入账,即使收入数额相对较少,也要及时完整入账,及时检查有没有遗漏此部分收入的情形。

风险点18: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

风险描述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第一条、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预计风险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如在税前对其折旧和摊销扣除,会产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核实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性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等,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上期我们重点解析了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低值易耗品处置收入等易被忽视的收入风险点,本期将聚焦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的常见问题,如“应税收入误作免税收入”“虚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与非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这三类突出风险,通过明确政策依据、拆解风险要点并给出应对方法,助力企业精准享受政策红利,筑牢税务合规防线。

风险点19:将应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核算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取得的环保项目所得可享受免征政策,但是企业将其他项目取得所得也一并计入环保项目所得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预计风险

企业将非免税项目取得的所得申报为免税收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相应部分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明细金额,准确归类取得的收入类别,判断是否存在将不符合税收优惠的收入划为减免税类别,以此少缴税款,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0:企业虚增销售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取得的收入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综合利用资源进行生产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可予以减计,企业通过虚增其销售收入的方式从而缩小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预计风险

企业虚增综合利用资源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从而少计其应按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确认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合理是其核查重点,若存在虚增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明细金额与总账金额,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相关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1:企业未单独核算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

风险描述

企业从事《目录》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没有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但却将所有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中的规定: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预计风险

企业没有单独核算优惠范围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未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却将所有相关费用一并在税前扣除,全额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导致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核算是否同时存在税收优惠事项和应税项目,若同时存在,企业是否能够对该事项产生的成本分开核算,若是不能对其分开核算的,其是否已就全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是未享受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上期我们聚焦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解析了应税收入判别、优惠项目核算不规范等风险点。而在企业日常管理中,除了政策适用问题,基础核算环节也不容忽视,本期我们将聚焦三类问题——财政资金长期挂往来款未及时确认收入、存货计价方法随意变更、不合规工资支出计入扣除总额,通过明确政策适用、拆解风险本质、给出实操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夯实核算基础,守住合规底线。

风险点22:财政资金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描述

财政资金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出或缴回财政,在第六年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中,目前很多单位仍然挂账专项应付款中,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又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2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不一致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存货错误适用计价方法,或者是随意变更适用的计价方法,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其应纳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做纳税调整。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随意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及时调整存货计价方法,前后保持一致并做相应纳税调整。

风险点24: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总额

风险描述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部分,错误计入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计风险

国有企业错误扣除超过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检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果有超过限额的扣除额,应及时调整。

上期我们围绕企业基础核算环节,解析了财政资金挂账、存货计价变更、不合规工资扣除等风险点。而在企业日常经营的更多场景中,资产交换、特殊人员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税务处理同样重要。本期我们将聚焦三个高频风险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换出成本错误、离退休等三类人员费用违规税前扣除、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仍继续税前扣除,通过精准解读政策依据、清晰剖析风险隐患、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助力企业全面自查,牢牢守住税务合规底线。

风险点2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换出成本错误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对通过将产品、机器设备与其他企业交换其他产品,企业对这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照税法和相关财务准则的要求正确确认换入换出成本,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相应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准确计量换入以及换出产品的计价,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数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确认产品成本是其核查重点,若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存货”等账户的明细金额,判断是否存在有对该非货币资产交换错误确认交换成本的情形,若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26:离退休等三类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了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如果全额在税前扣除,则少缴了所得税。

解决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27: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继续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由于行业特性,会对环境造成一定负担。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不得扣除。企业可能会对这部分专项资金继续扣除,从而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预计风险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继续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自查是否有上述情况,存在的话及时调整。

来源:佳木斯税务,供稿:征收管理科、所得税科,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审核:办公室。

来源:佳木斯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LOL:无限火力千速流烬出装攻略推荐,化身高速炮台
快速备份电脑文件有哪些办法?七个无需担心不会操作的方法
盆栽桂花总是长不好吗?做好4点管理,注意4个禁忌,年年开花香满
北京走出来的十大明星 哪些明星是北京人 出生于北京市的明星盘点